(2017)苏0106民初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江苏益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进,江苏益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9202号原告: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57982383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吕礼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霞。被告:张进,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江苏益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MKTAB0W,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高新产业园A10栋。法定代表人:曹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雪达公司)诉被告张进、江苏益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迅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苏雪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28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3年1月8日,被告张进与吕义雄合资成立苏雪达公司,后吕义雄进行股权转让,现苏雪达公司股东为上海极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尊电子公司)及被告张进,极尊电子公司持股51%,张进持股49%。自公司成立以来,张进一直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苏雪达公司至今。2016年5月13日,被告张进私自以曹丽名义成立益迅公司,张进在经营原告公司期间,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将原告公司的资金合计282万元转移至被告益迅公司名下。原告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希望被告返还,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张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进住所地在鼓楼区内,但其经常居住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5幢2单元1304室,并提供了该处房产的产权证及一年内的水电使用事实。故本案应移送至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张进住所地实属本区老菜市38号308室,但其经常居住于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5幢2单元1304室。本院认为,本案应属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移送至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先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