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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俞泽云与被执行人朱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泽云,朱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1342号申请人俞泽云,女,1973年8月生,住址溧水区,被执行人朱海江,男,1972年10月生,住址溧水区,申请人俞泽云与被执行人朱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7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朱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及应归还申请人俞泽云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朱海江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朱海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首先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海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海江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承办人与申请人俞泽云联系,申请人俞泽云说:被执行人朱海江系和凤中心小学教师,但不在上班,不知是否有工资,请法院查明后扣留。之后,承办人到和凤小学了解情况,被执行人朱海江已病休在家,领取病休工资,大概每月五千多元,随即承办人向和凤中心小学下达扣留工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朱海江工资,但不能在期限内扣完且被执行人朱海江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俞泽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待扣满本案执行标的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苏0117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