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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禄祥与邓善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禄祥,邓善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2225号原告:邓禄祥,男,汉族,1947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告:邓善平,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原告邓禄祥与被告邓善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禄祥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禄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禄祥负担。审判员 姚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海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