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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185号之一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本院在执行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屈艳宏在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屈艳宏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屈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