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文辉与陈正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辉,陈正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16号原告:徐文辉,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江,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徐文辉与被告陈正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徐文辉以需要再搜集相前证据,愿意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徐文辉负担。审判员 单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