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郁伯娴、师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伯娴,师立雪,刘春梅,丁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郁伯娴。被执行人:师立雪。被执行人:刘春梅。被执行人:丁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伯娴与被执行人师立雪、刘春梅、丁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师立雪、刘春梅、丁云飞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师立雪、刘春梅、丁云飞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