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时品仁与上海荣丽纺织制衣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品仁,上海荣丽纺织制衣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钟政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时品仁,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开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荣丽纺织制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一层H08。法定代表人:袁金康。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被执行人钟政用,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时品仁与被告上海荣丽纺织制衣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钟政用、被告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8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时品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原告时品仁通过本院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被告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0008街坊105/1丘土地拍卖款的分配,后分得XXXXXXX元。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丽纺织制衣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政用、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士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无法执行剩余欠款,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时品仁,申请执行人时品仁无异议,鉴此,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时品仁依据(2016)沪0106民初2814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陈丽萍审判员 刘晓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