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根明与李胜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明,李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根明。被执行人:李胜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