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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白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书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7年3月6日对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于2017年1月4日接到李某某的举报,称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我局受理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于2017年1月5日向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白人社监询字(2016)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7年1月11日向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白人社监令字(2017)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日内依法支付李华义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017年2月28日向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白山社监理告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2017年3月6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决定: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李华义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柒拾元整(¥27470.00元)。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对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均无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决定: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李华义等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柒拾元整(¥27470.00元)。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没有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针对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没有履行义务。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白人社监理字(2017)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字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