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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1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一与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1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一,女,汉族,家务。被执行人:刘某二,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一与被执行人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刘某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二所欠借款本金567000元,利息155520元,诉讼费5558元,执行费9681元,由刘某二在2017年12月1日前卖掉参地偿还一部分,2018年10月中旬卖掉当年人参结清余款。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511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庆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隋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