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1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一与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1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一,女,汉族,家务。被执行人:刘某二,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一与被执行人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刘某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二所欠借款本金567000元,利息155520元,诉讼费5558元,执行费9681元,由刘某二在2017年12月1日前卖掉参地偿还一部分,2018年10月中旬卖掉当年人参结清余款。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511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庆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隋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