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童敬贤与汪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敬贤,汪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童敬贤,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徐高京,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红卫,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童敬贤与汪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敬贤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汪红卫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汪红卫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童敬贤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588元,代理费2000元,执行费72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童敬贤如发现被执行人汪红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