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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井祥与解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井祥,解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姚井祥,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杰,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解恩,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井祥与被执行人解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3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1万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2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