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冉娟与周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娟,周安玲,重庆荣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55号原告:冉娟,女,汉族,1991年1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跃华(原告的丈夫),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愧,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安玲,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华(被告的丈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第三人:重庆荣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静石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2408869H。法定代表人:荣伟,重庆荣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女,重庆荣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原告冉娟诉被告周安玲及第三人重庆荣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冉娟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娟负担。审判员 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