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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尿泉与庞韩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尿泉,庞韩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2051号原告:王尿泉,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庞韩亮,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王尿泉诉被告庞韩亮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尿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尿泉负担。审 判 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