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尿泉与庞韩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尿泉,庞韩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2051号原告:王尿泉,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庞韩亮,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王尿泉诉被告庞韩亮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尿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尿泉负担。审 判 员 袁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