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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诺亚方舟拉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涂大琼、付先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诺亚方舟拉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涂大琼,付先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563号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声松,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诺亚方舟拉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地,执行董事。第三人:涂大琼,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雅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付先云,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诺亚方舟拉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涂大琼、付先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原告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