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法强、李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强,李铜,李继成,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法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铜,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继成,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金英,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法强与被执行人李铜、李继成、王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