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春华与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华,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华,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春华以被执行人张家界金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