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郭蕴雯、彭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郭蕴雯,彭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郭蕴雯,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彭彩云,女,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建勇与被告郭蕴雯、彭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郭蕴雯、彭彩云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勇归还借款27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有房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留被执行人彭彩云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31930.86元;向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留被执行人郭蕴雯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31930.86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15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