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小林与被执行人折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折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折亚锋,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林与被执行人折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折亚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小林款98000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折亚锋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折亚锋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