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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余平良与王丁财、张小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平良,王丁财,张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余平良,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丁财,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张小女,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余平良与王丁财、张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平良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丁财名下有杭州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小女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未年检,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平良案款166922.5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819元,执行费2431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平良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丁财、张小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