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戴铁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铁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铁拴,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铁拴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润、被告人戴铁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戴铁拴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兴华南街交叉口西北角升龙城8号院B标段8号楼南边工地上,将23支铝合金立柱(价值7734.32元人民币)盗走。后被告人戴铁拴分两次以1430元的价格卖给过应利、过金亮。据此认为被告人戴铁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铁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戴铁拴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过应利、过金亮、郑某证��,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照片,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订货单、发货单、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铁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铁拴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戴铁拴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734.32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戴铁拴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戴铁拴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铁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戴铁拴违法所得143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员 阔晓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韵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