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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玉鲁与吴大伟、吴士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鲁,吴大伟,吴士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3417号原告:夏玉鲁。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荣。被告:吴大伟。被告:吴士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鲁诉被告吴大伟、吴士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邰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嵇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