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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孙立珉、姜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孙立珉,姜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92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青岛街北大街33-1号)。代表人:宋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珉,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公安局磐石市。被告:姜新,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公安局磐石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孙立珉、姜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撤诉。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