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淑颖与艾文娟、阚秀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颖,艾文娟,阚秀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711号原告王淑颖,女,现住肇东市。被告艾文娟,女,现住肇东市。被告阚秀东,男,现住肇东市。原告王淑颖被告艾文娟、阚秀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淑颖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