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伯发、魏少兵、陈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陈伯发,魏少兵,陈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4号。负责人:谭春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伯发,男,汉族,湘乡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少兵,男,汉族,常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华,男,汉族,双峰县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号。负责人:宋维君,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伯发、魏少兵、陈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18元,减半收取554.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智审 判 员 陶 玲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