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高思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思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41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宝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联,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思友,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高思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高思友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36338.2元、滞纳金8447.6元,合计44785.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未向本院提交高思友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当属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述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