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黄雄敏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敏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81执4458号被拘留人:黄雄敏公民身份号码:×××4192本院在执行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雄敏、陈爱华(2017)浙0381执445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黄雄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