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朝霞申请执行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朝霞与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余梅、李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207.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2009XXXXXXXX7]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附:(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