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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朝霞申请执行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朝霞与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余梅、李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207.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2009XXXXXXXX7]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附:(2017)川0302执恢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