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火秀与被告孙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火秀,孙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815号原告:曾火秀,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孙秀福,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曾火秀与被告孙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曾火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秀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火秀撤回对被告孙秀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火秀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曾火秀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