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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火秀与被告孙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火秀,孙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815号原告:曾火秀,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孙秀福,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曾火秀与被告孙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曾火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秀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火秀撤回对被告孙秀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火秀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曾火秀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