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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戚尔巧与陈文、杨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尔巧,陈文,杨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3185号原告:戚尔巧,男,36岁,汉族,职员,住盱眙县。被告:陈文,男,39岁,汉族,职员,住盱眙县。被告:杨乐琴,女,35岁,汉族,教师,住盱眙县。原告戚尔巧与被告陈文、杨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尔巧与被告杨乐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尔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文系同事关系,都在盱眙县电信局外线组从事外线工作。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文因做木材生意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我当时没有钱,我向我朋友借了40000元给被告。因被告陈文与我朋友也是朋友,被告就一直未还。2016年5月25日,二被告所居住的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名都B-01幢3单元205室装潢需要资金,被告陈文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将货款收回后将80000元借款全部偿还,然而,二被告至今未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文未作答辩。被告杨乐琴辩称,1、原告未尽到善意及必要的注意义务;2、被告陈文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3、被告陈文一直有赌博恶习,且嗜赌成性。原告与陈文之间借贷关系,我不知情,此债务系陈文个人债务,我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文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借条/借到戚尔巧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据。/陈文/2013.9.12。”2016年5月25日,被告陈文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上载明:“借条/借到戚尔巧人民币肆万元正。据。/陈文/2016.5.25。”被告陈文、杨乐琴于2005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4号登记离婚,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陈文与被告杨乐琴的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陈文向原告戚尔巧借款8000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戚尔巧与被告陈文之间借款为80000元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80000元借款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也未能就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提供证据,故该借款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因此该逾期利息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向本院起诉之日2017年5月24日起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乐琴辩称其借款是陈文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杨乐琴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杨乐琴未向本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辩解,故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杨乐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戚尔巧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00元,由被告陈文、杨乐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沈安刚人民陪审员  王学义人民陪审员  周以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萌荣附本院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开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