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刘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20号之一胡小平,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刘德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胡小平与刘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