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盖凤云与段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凤云,段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盖凤云,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段志成,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盖凤云与段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299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6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应承担执行费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志成银行存款38610.36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