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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美生与被执行人陈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美生,陈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熊美生,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陈迎平,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毛田镇。申请执行人熊美生与被执行人陈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2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5元、执行费242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庆方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人民陪审员  刘泉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