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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国兵与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兵,胡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534号原告:高国兵,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胡小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高国兵与被告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国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国兵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