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国兵与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兵,胡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534号原告:高国兵,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胡小明,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高国兵与被告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国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国兵负担。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