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红波申请执行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波,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97号申请人宋红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委托代理人刘晓月,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系宋红波妻子。被执行人姬建军,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宋红波申请执行姬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51280元,尚有77364元未履行,在执行中,经五查完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