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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张永福与李东华、李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福,李东华,李军,林爱丽,张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6165号原告:张永福,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华,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李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林爱丽,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洁,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原告张永福与被告李东华、被告李军、被告林爱丽、被告张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永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福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送达费90元,合计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永福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