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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正春与洞口县竹市镇城管监察中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春,洞口县竹市镇城管监察中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初15号原告范正春,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洞口县竹市镇城管监察中队,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法定代表人欧阳叙烈,该中队中队长。原告范正春不服被告洞口县竹市镇城管监察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就处罚事宜经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而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正春承担。审 判 长  匡宗云审 判 员  杨中德人民陪审员  龙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