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苑仁东与殷一臣、苑仁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仁东,殷一臣,苑仁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苑仁东,住蛟河市。被告:殷一臣,住蛟河市。被告:苑仁峰,住蛟河市。原告苑仁东与被告殷一臣、苑仁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苑仁东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仁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仁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苑仁东负担。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1页,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