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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苑仁东与殷一臣、苑仁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仁东,殷一臣,苑仁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苑仁东,住蛟河市。被告:殷一臣,住蛟河市。被告:苑仁峰,住蛟河市。原告苑仁东与被告殷一臣、苑仁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苑仁东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仁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仁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苑仁东负担。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1页,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