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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潘汉桥与陈焕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汉桥,陈焕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752号原告:潘汉桥,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星,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汉桥诉被告陈焕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汉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焕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汉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潘汉桥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李爱荣人民陪审员  吴怡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