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善良与郭维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善良,郭维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善良,男。被执行人郭维青,女。赵善良与郭维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维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善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维青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善良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320元、执行费用16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维青在履行40000元后对剩余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赵善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薛妙香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