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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朱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朱庆刚,潘卫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负责人:路林,总经理。���托诉讼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刚,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卫燕,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太湖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庆刚、潘卫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韵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