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81号申请人:XX,男,1963年12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刘帅,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24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帅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