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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庄金峰、赵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金峰,赵立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805号申请人:庄金峰。被申请人:赵立桥。原告庄金峰与被告赵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庄金峰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立桥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立桥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