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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5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莘口法庭。被执行人:庄加荣,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邱柳英与庄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庄加荣承担。因庄加荣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莘口法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庄加荣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56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