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丽、王秋平等与张洪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王秋平,王立,张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王秋平,女,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王立男,女,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洪凯,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王秋平、王立男与被执行人张洪凯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4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