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财与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王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68号原告:王财。被告:王臣。原告王财与被告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臣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000元,逾期利息1750元,合计24750元。事实和理由:刘兴友向其借款2万元,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利息年息15%,到期不还刘兴友、曲成奎土地归王财耕种。王臣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后2017年3月末王臣与王财签字种地转让协议,刘兴友、曲成奎土地归王臣耕种,利息王财、王臣两人平分,2万元本金王臣于2017年5月1日给王财。王臣辩称,本来是刘兴友借的钱,我做的担保。刘兴友、曲成奎的土地本来我种上了,但是被旁人给收了,发现是刘兴友女儿刘丹又把土地包给别人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兴友向王财借款2万元,约定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限为壹年利息年息15%,到期不还刘兴友、曲成奎土地归王财耕种。王臣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后2017年3月末,王臣与王财双方签字《种地转让协议》,约定刘兴友、曲成奎上述土地归王臣耕种,利息王财、王臣两人平分,2万元本金王臣于2017年5月1日给王财。现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王财与刘兴友签订借款协议后,王臣又与王财签订了新的合同即《种地转让协议》,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王臣同意偿还王财2万元,并分担一半利息,虽然设计到耕种刘兴友、曲成奎土地,但王财已经实际将土地交由王臣耕种了,虽然后来未耕种完毕,但涉及刘兴友女儿刘丹等人恶意将土地转包他人,与王财并无关系。如有争议,王臣可诉诸法律另行解决。关于利息,由王臣负担一半即1500元,逾期利息当事人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财欠款2万元及利息1500元;二、驳回王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王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萌—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