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史夫宝、王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夫宝,王连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才,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史夫宝,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连花,女,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才与被申请人史夫宝、王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洪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47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王连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新桥营业所账户为60×××93的存款(应冻结12.5万元,已冻结42240.09元)。王洪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73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史夫宝、王连花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73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王洪才与史夫宝、王连花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王洪才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连花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连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新桥营业所账户为60×××93的存款1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