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章,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510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章,男,1935年5月29日出,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潘秀琴,女,1975年3月2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章与被执行人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潘秀琴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章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14元,以上共计369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玉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海林书 记 员 郭亚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