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979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