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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979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