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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小兵、刘振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兵,刘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振威,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与被执行人刘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振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振威所有的途威牌车辆(车牌号豫A×××××)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自